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村**组**号,现住在梧州市龙圩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D****6二轮摩托车行至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被交警抓获。经提取血样送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老健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号。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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