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8〕72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7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6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沿大天路由北星大道往成彭路方向行驶。当被告人驾车行至大天路“麒福祥”老北京布鞋店路段时,所驾车辆驶上中心绿化带坠入沟渠,致使车辆受损、宋某某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200****)

2.案卷材料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