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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8日14时13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郫都区古城镇蜀汉南街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拒不到案从重处罚情节及系初犯、认罪并如实供述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桂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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