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 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1日21时许,宋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20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沙河沿镇陆家村路口附近时,车辆逆向行驶至对向车道,与由南向北李兴强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被民警在江南镇下石村抓获,被告人宋某某在现场拒不配合民警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宋某某带至敦化市市医院进行强制采血,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司鉴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33.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酒精呼吸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事件单;
(二)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六)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后逃逸,并造成被害人车辆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英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村**号楼**单元**室;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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