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豫HB****白色“昌河”牌小型汽车,沿武陟县城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沁河大堤口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8.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廷磊
王华磊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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