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村**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苏A0****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龙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秣陵街道蒲神庙路段处时,碰撞行人王某某、邱某某,造成王某某、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检测,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24.9mg/100ml血。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尚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花 扬
检察官助理:余荣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1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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