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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6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安国市**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5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07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号小型轿车沿安国市药华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安国市西外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朱某某驾驶的冀A****-冀A****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相撞,造成宋某某及其乘车人赵某甲、赵某乙受伤,车辆损坏。宋某某血液鉴定酒精含量为1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俊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卷材料和证据我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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