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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2012年11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定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35分,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污水处理厂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18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7.90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定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定兴县公安局小朱庄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冀F**小型普通客车照片2张,行驶证复印件,中共县委组织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个人电子档案,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报告单、司法鉴定许可证及鉴定人员资质;4.抽血过程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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