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沽源县**乡**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Y****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城南街广场东侧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二)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四)查获现场方位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秀峰
检察官助理:庄明晓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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