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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0时52分许,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小型面包车沿桃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教育局东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6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坤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3326****;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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