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号,住本村。2018年11月25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3时26分许,被告人宋某甲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西九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藁城区南董村东浴盆厂门口超车时,与对向常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常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甲弃车逃逸。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2.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副**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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