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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号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4日23时51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5.1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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