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4日23时51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5.1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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