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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颖北街由西向东行驶到与东外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05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建勇

检察官助理:刘旭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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