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住肃宁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1时40分,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持准驾车型为C1M的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冀JF****号的重型普通货车沿饶阳县饶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九铁路桥北500米处时,被在该处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3.31mg/100ml。
另查明,其曾于2016年4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肃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广
检察官助理:孟琛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居住于肃宁县**镇**村;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