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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现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时57分,被告人宋冠亚醉酒后驾驶一辆豫A*****号小型面包车,沿兰考县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菱重工、 海尔中央空调” 门店前, 与由北向南范某某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及隔离护栏不同程度损坏, 范保强受伤,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 被告人宋冠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 从宋冠亚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8.3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赔偿范保强各种损失4.5万元,取得谅解。被告人宋冠亚在现场被带至医院抽血后被带至公安机关约束酒醒,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书、谅解书、收条;2.被害人范某某陈述证实发生事故受伤的事实;3.被告人宋某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录像、同步录音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冠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冠亚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永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冠亚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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