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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6********,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沙岗村潘其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的闽C95***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Y102线乡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潘其营村附近时,与沿南阳市Y102线乡道自南向北驶入路西侧由黄锋驾驶的豫R8T***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9mg/100ml,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证明、证人证言、谅解协议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血醇鉴定报告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4.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等证据。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无驾驶资格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雷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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