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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豫UV****号牌轿车沿济源市济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济钢铁路专用线立交桥西侧上坡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豫U3****号牌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驾驶员受伤、车辆受损。经血液酒精检测,宋某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证人证言;

7、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宁

贾俊勇

一九年九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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