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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66********,汉族,初中文化 ,电焊工,住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6月1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2时22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M9****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广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KM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检验报告》;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拍摄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祥 

检察官助理:王建莹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受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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