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72********,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镇**村**组,现住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8****的小型汽车,在渭南市临渭区沿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南京路中学门前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361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现场及抽血照片;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被告人身份、驾驶证、车辆信息;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芽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宋某某《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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