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云梦县,现住云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96.93mg/100ml)驾驶鄂K****9号二轮摩托车沿汉十连接线自南往北行驶至***路段时倒地受伤,造成宋某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 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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