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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031984********,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湖北**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及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37分,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鄂A****4白色巡洋舰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洪山区**路高架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下桥处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1.97mg/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查获现场及抽血现场视频、扣押清单、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4. 鉴定意见书;5、身份证明、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起刚

检察官助理:陈婷婷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岸区**。联系电话:1343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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