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2********,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路**号**室,现住湖北省武穴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0时35分,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鄂J****8小型普通客车沿武穴市沿江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实验小学路段时,被设卡进行酒驾专项整治工作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武穴市中医院抽血采样,报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07mg/100ml,系醉驾。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查处经过及询问过程视频光盘;5.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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