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4010,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村**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冀HR**6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滦平县交警大队门前时,被滦平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4.9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保德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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