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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屏南县**镇**村**号,现住屏南县**弄**弄**号。曾于2015年1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01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佳垅环岛出发沿花亭街方向行驶,途经屏南县古峰镇花亭街40号门口路段时,被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7mg/l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屏南县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以送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被告人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0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信息照片、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侦破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屏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缴款情况说明、屏南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4.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博锴

检察官助理:陈   秀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屏南县**弄**弄**号,联系电话:1875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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