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号,无业,群众。2017年3月16日因犯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和平大街与西港路交叉口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8.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秦皇岛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静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2份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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