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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83********,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公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8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黑A****2号小型轿车,沿绥化市北林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皇冠假日洗浴门前时,由于操作不当将道路中心隔离带撞损,造成车辆及隔离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聘请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270.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赔偿票据;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绥化市公安局痕迹鉴定意见书两份。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秀范

2019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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