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93********,汉族,初中三年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镇**村**屯,住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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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2016年3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绥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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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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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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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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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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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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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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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为铺设自家院落地面,驾驶自家约翰迪尔854农用车前往绥滨县忠仁镇**村至**村中段路边水渠(绥滨县自然资源局管理),徒手将水渠内混凝土预制板从水渠中分离并装载在其农用车上,运回家中。在之后的几日内,宋某某多次前往该水渠共盗窃混凝土预制板534块,其中,50cm×50cm×6cm规格的混凝土预制板452块(价值人民币1658.84元),50cm×30cm×6cm规格的混凝土预制板82块(价值人民币180.40元)。被告人宋某某所盗窃的534块混凝土预制板全部用于铺设自家院落地面。2019年9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因自家院落仍有部分未能铺设平整,再次驾驶自家农用车前往该水渠盗窃混凝土预制板约80余块,在其驾车离开现场时因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宋某某将所盗窃80余混凝土预制板全部卸下、归还原处。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将盗窃所得534块混凝土预制板全部归还自然资源局下设部门忠仁土地所,并取得了谅解。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多次实施盗窃犯罪,犯罪价值人民币1,839.24元。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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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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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赵宇 2020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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