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5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豫A*****未经年审洛嘉牌三轮摩托车,沿河南省荥阳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处时,撞上樊某某驾驶的沿该路同向行驶至该处的豫A*****东风日产牌轿车,致使两车受损。2016年5月23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宋某某的血醇含量为293.25mg/100ml。

2016年5月23日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樊某某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香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