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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2********,汉族,无工作单位,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现住莫旗**镇,2020年9月16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奎勒河镇由西向东行驶至牧园村饭店门前时与行人金某某相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0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芳媛

                              检察官助理:尤勇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莫旗**镇。

   2、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3、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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