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桥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宋某某,性别: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陕******号红色杰德牌小型轿车沿港务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港务西路与港务南路十字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醇浓度为149.5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查获照片等书证;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欢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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