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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9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06月06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椹涧乡王信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宋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08.77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员: 李梦梦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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