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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号,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街**花园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贵F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仁怀市后山乡往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葡萄井路段时被仁怀市公安局开展酒驾查缉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后将宋某某带至仁怀市中医院抽血送检,经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4.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凡进必查、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检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提取血样登记表、提取人资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查获视频截图照片;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且逾检验期,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3)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宋某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李光灿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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