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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宋某某宋启豪,男性,1966年**月**日1966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6********520102196612283070,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罗家坡88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11月13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宋启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宋启豪饮酒后驾驶贵A9K31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万江路与鹿冲关路交叉口80贵阳市云岩区万江路与鹿冲关路交叉口80米路段时,与董某某驾驶的贵A****Z贵A7886Z号二轮电动车、中央隔离护栏及彭某某驾驶的贵A****6贵AUP596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三车及中央隔离护栏受损,贵A****Z贵A7886Z号二轮电动车驾驶员董某某及乘客李某某受伤。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宋某某宋启豪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宋启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8.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宋某某宋启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董能全某某、彭辉某某、李海婷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宋启豪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门诊病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宋启豪的供述;

4.被害人李某某、彭某某、董某某等3人的陈述;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宋启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宋启豪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宋启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洁

                                               检察官助理 吴雲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679****18786795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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