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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简要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KJ****白色起亚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宏伟区**交通岗南300米处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的由杜某某驾驶的辽KJ****雪佛兰灰色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宋某某有醉酒嫌疑,遂将其带至交警部门进行抽血化验。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58.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交通肇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宏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宋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辽襄司鉴[2020]毒(乙醇)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7.电子数据:抽血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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