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47号
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住滦州市**镇**村**排**号。2019年 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案件事实 |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冀B*****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京哈高速迁西支线入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1.40mg/100ml。 |
证据情况 |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说明、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到案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查获经过光盘。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 |
量刑建议 |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
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移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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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检察官:赵玉柱 2020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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