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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5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家属楼****单元**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辽B3****号普通黑色小型汽车,从通化市二道江区富康花园方向往绿洲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二道江区人民医院附近时,被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道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6mg/100ml。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书等;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4.监控视频;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昌文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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