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家属楼**栋**单元**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辽B3****号普通黑色小型汽车,从通化市二道江区富康花园方向往绿洲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二道江区人民医院附近时,被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道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6mg/100ml。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书等;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4.监控视频;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昌文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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