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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2********,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无有效驾驶证独自驾驶渝A8****小型面包车,从万州区**乡家中出发往五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508省道龙驹镇龙腾大道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为87mg / 100ml,遂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01.9mg / 100ml

被告人宋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渝东司鉴中心[2020]乙醇检字第248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法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继清

检察官助理  刘行川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01360****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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