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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54********,汉族,小学文化,系鸡西市城子河区**煤矿退休工人,住鸡东县鸡东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黑G****5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鸡东县鸡东镇振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海湾歌厅门前超车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撞倒。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817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侦破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于鸡东县**小区**号楼**单元**其家中,联系电话1312597****;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质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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