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桦南县公安局**派出所,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18 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黑B****F号小型轿车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路10号到12号之间的车位倒车行驶,欲由安居路由东向西行驶找个其他车位,但发现安居路侧路口不能通行,于是又将车停回原车位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6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懿楠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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