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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宋木生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桂D****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城东五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龙圩镇城东五路皇家壹号酒店对开路段时,所驾驶的车辆失控倒地,造成宋某某受伤及桂D****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1日、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血样经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依据检验结果,送检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0.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覃翔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734458****。

2.案卷2册、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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