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780********,汉族,大专毕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渠村**排**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MZ**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约50米处时,驾驶车辆停在路中间并在车内睡着,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