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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3********,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经理,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4年1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0时23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赣**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徐汇区**路北约8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取宋某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5mg/mL。

到案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等书证、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宋某某到案情况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mL。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瀚

检察官助理:陈程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一页,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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