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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65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镇**路**弄**号**室,现住**镇**路**弄**号**室。1998年1月因犯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0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处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隔离二年;2019年5月3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牌号为黑******的小型轿车沿本区**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约200米处时,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从停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起步后由东向西驶入机动车道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被告人宋某某自身车损人民币12,693元,被害人王某某车损人民币14,075元)的道路交通该事故。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ml,属于醉酒。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驾驶车辆与被告人宋某某的车辆相撞,以及路人报警的事实。

3.吹气照片、抽血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ml。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5.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道路交通事故物损照片,证实本案车损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报警记录、查获经过、工作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宋某某到案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公安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情况及无证驾驶情况、所驾车辆信息情况。

8.谅解书复印件,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伟

检察官助理:俞雯慧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地(联系电话:1830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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