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2月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9日晚22时许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和朋友在昆明市文林街“昆明往事”酒吧喝酒。后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云A****V号“**”牌小型轿车载杨某由昆明市五华区**街前往盘龙区*****小区。2019年05月19日00时32许,宋某某驾车行驶至昆明市**大道****小区附近路段时,所驾车与路中金属隔离护栏相碰撞,致杨某受伤,车辆及金属隔离护栏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某和杨某前往甘美医院就医。民警接警后赶至甘美医院调查时发现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杨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37mg/100mL(乙醇/血)。
事后被告人宋某某与伤者杨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证言,证人杨某证言,证人李某证言,证人罗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2714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J374号昆锦司[2019]临鉴字第789号等。5.辨认笔录:证人孟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宋某某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虹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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