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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2********,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冀F****7号小型轿车在即将驶入**高速过收费站卡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5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514

附:

1.被告人现在处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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