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大房身村某某屯某某组,现住址德惠市东风路二道街某某商店楼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吉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德惠市新风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某某商店门前处,与停靠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53.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及宋某某的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辉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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