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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顺淄博市周村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西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6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凤英

检察官助理:李美玲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95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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