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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叙永县赤水镇**村**组**号家中与朋友一起饮酒,次日早上,无证驾驶号牌为川******摩托车沿南山村村道行驶至海丰7KM处被民警查获,民警经对宋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03.5mg/100ml;经提取其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四个半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超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28302****。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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