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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住四川省蒲江县********号。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蒲江县寿高路由寿安镇方向往复兴乡方向行驶。14时10分许,宋某某驾车驶至蒲江县寿高路13公里9 0 0米路段处从右侧超越前方同向由蒲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时,两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事故。

经蒲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蒲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宋某某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成)公(交)鉴(醇)字[2020]0101639号):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96.6mg±6.1)/100mL(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为3.1%,包含因子k=2,置信水平约为95%)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乙醇浓度达196.9±6.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文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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