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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Z35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村**栋**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白色现代轿车从界首市东顺河街八巷附近行驶至界首市老方便面厂内,在厂内撞到一辆叉车,后又撞到停放在路西的城东所警车(皖*****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坏路西住户大门和路东住户墙壁。2020年3月17日,界首市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8.3mg/100mL,达醉酒标准。同年3月15日,被告人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肖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丽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53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5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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